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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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180天内非意外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费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180天后非因意外或合同生效因意外首次确认患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180天内非意外首次确诊患轻症疾病,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费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180天后且70周岁前(不含)非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且70周岁前(不含)因意外首次确认患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因意外身故或全残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180天后至18周岁前非因意外身故或全残,按实际交纳的保费的150%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180天后且在180周岁后非意外身故或全残,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8周岁前意外身故或全残, 按合同实际交纳保费的150%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后因意外或全残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亲自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180天内非意外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不承担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生效180天后且在25周岁前非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且25周岁前因意外首次确认患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且基本保额等额减少。 |
因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第一至十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和第五十一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